政治纪律十不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5-23   浏览次数:630

政治纪律十不准:

 

1

、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精神的言论;

 

2

、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

员发生联系;

 

3

、不准围观、参与或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

上访等活动;

 

4

、不准擅自收听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

、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

、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

、不准擅自成立或参加军队条令规定以外的组织;

 

8

、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

、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活动;

 

10

、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行政管理十不准:

 

1

、不得购买、收藏、传看、复制宣传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

、不得浏览、下栽、复制、保存、传播互连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

、不得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

、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

、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

、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

、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

、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9

、不得参加地方广播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的交友活动;

 

10

、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1

、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精神的言论;

 

2

、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

员发生联系;

 

3

、不准围观、参与或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

上访等活动;

 

4

、不准擅自收听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

、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

、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

、不准擅自成立或参加军队条令规定以外的组织;

 

8

、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

、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活动;

 

10

、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行政管理十不准:

 

1

、不得购买、收藏、传看、复制宣传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

、不得浏览、下栽、复制、保存、传播互连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

、不得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

、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

、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

、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

、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

、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9

、不得参加地方广播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的交友活动;

 

10

、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政治纪律十不准:

 

1

、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精神的言论;

 

2

、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

员发生联系;

 

3

、不准围观、参与或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

上访等活动;

 

4

、不准擅自收听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

、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

、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

、不准擅自成立或参加军队条令规定以外的组织;

 

8

、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

、不准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活动;

 

10

、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行政管理十不准:

 

1

、不得购买、收藏、传看、复制宣传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

 

2

、不得浏览、下栽、复制、保存、传播互连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

 

3

、不得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

、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5

、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

 

6

、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7

、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

 

8

、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

 

9

、不得参加地方广播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的交友活动;

 

10

、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


  1. 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批示精神的言论; 
 2. 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以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 
 3. 不准围观、参与和以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 
 4. 不准擅自收听看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5. 不准传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 
 6. 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 
 7. 不准擅自成立和参加军队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 
 8. 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9. 不准参加邪教以及能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活动; 
 10. 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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