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 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4〕11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教科信 〔2024〕4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4〕22号)文件精神,确保校(院)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将做好校(院)2024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理顺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各单位要开展面向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应急演练。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
(四)严格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培训,获得准入资格,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教育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五)强化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经费保障、物资与设施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要做好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的申购、保管、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全生命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设置实验室化学品(含配制试剂)专用存放空间并按要求科学有序存放,严禁混装、混放。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标签完整清晰。要建立化学实验废物贮存场所,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并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实验废弃物。
二、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完成时限:2024年5月29日前)
1.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附件1)的要求对照自查,建立自查台账,逐条整改落实。
2.及时总结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及自查情况,完成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二)实验室基础信息更新与分级调整(完成时限:2024年5月29日前)
请各单位依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 号,附件2)对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进行重新确认和调整,并在“山东省教育系统实验室安全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相应的填报。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对重要危险源严格管理。各单位重点要确定本单位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备案,教育厅将对省属高校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建立台账并重点检查督导。
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三)校(院)专项检查阶段(2024年6月)
校(院)将组织专家开展专项检查,并重点关注Ⅰ级、Ⅱ级风险实验室重要危险源管理、安全准入、条件保障、制度执行等落实情况。
同时,根据省教育厅安排,做好省专家组进校检查准备。近年发生过安全事件、前期自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隐患整改不及时、实验室化学品管控不到位的单位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整改阶段(2024年6月-8月)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对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纵到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请各单位于9月1日前完成《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总结报告》。如存在截止时间未能完成整改的情况,需在报告中进行特殊说明。
校(院)于规定时间前将《高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三、提交材料
(一)系统填报
请各单位登录“山东省教育系统实验室安全服务平台”系统(网址:https://kygl.sdei.edu.cn/aqjc,以下简称系统),于5月29日前完成“实验室上报汇总”和“学院基础信息上报”的填报,具体教程参见附件3《系统填报教程》。
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支持联系,联系人:王超、王现磊,电话:0531—89701361、89701713。
(二)纸质材料
请各单位于5月29日前提交《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4)和《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5)以及《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汇总表》(附件6),于9月1日前提交《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总结报告》(附件7)。电子版发送至sysgl@qlu.edu.cn(本科教学实验室)、kybptb@qlu.edu.cn(科研实验室)。各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纸质版送到到办公楼511室(本科教学实验室)、办公楼407(科研实验室)。
联系人:姚程飞(15605410309)、赵国辰(18621269317)
附件: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3.《系统填报教程》
4.《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5.《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
6.《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汇总表》
7.《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总结报告》
教务处、科研管理部、安全管理处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