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者:刘茵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185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1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担任学科教师的同时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责任,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全面负责,要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熟悉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实训实践指导工作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从课堂教学、学术指导、论文指导到就业指导等环节,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赋予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和处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的关系;同时,在教学和指导中,引导研究生形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建立健全学术创新激励制度,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学科/科技竞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到校外基地完成规定时间的专业实践;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研究生实践期间,导师要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要时刻保持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并以此来影响和感染学生。指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在科研、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严格审查研究生发表的所有科研成果和提交的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引导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丛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适时掌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进度;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支持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导师要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全面关心、关爱研究生,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三条 配合招生就业工作。积极配合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参加校(院)内外招生宣传活动,及时掌握潜在优质生源的报考意向,吸纳优秀生源提前进入课题组持续培养,利用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等机会,加大宣传力度;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应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宁缺勿滥的主导意识,努力提升研究生生源质量;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四章 导师禁行行为

第十四条 导师是学生的榜样、教工的楷模、社会风尚的表率,要模范执行教育部公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十项禁令”: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准向学生传播宗教。

(三)不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不准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不准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

(七)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八)不准超过一周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九)不准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私人事务。

(十)不准索要、收受研究生及家长财物,不准参加由研究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社会资源谋取私利。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追责

第十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由学校党委全面领导负责。研究生处、科技处、人事处等部门协调配合,组织落实导师师德建设的各项任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各培养单位、各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规范教育管理并重,扎实推进全校师德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考核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开展,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导师在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培养、研究生招生宣传、指导研究生就业等方面开展的工作,以及导师落实“十项禁令”的情况。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学校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导师评选活动,把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作为核心评价内容,表彰奖励立德树人典型。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 对立德树人职责落实不到位或违反“十项禁令”要求的导师,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处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导师招生资格,取消导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导师资格,并在对师德建设不利的培养单位进行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处理。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按照本细则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培养单位导师立德树人履职考核办法,明确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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