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

发布者:刘茵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247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

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部(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科学院)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科学院)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科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科学院)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科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部(院)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其招生计划,甚至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对该学部(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校(科学院)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科学院)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科学院)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齐鲁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齐鲁工大研字〔2014〕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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